一、评分评价法
评分评价法是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选定评价指标(或评价项目),对每个评价指标(项目)定出评价的分值范围,在此基础上,由评价者根据评价指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评分,然后对各项分数求和得到总分值,作为评价等级划分的依据。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评分评价法要求各评价指标间相互独立
由于综合运算中采用“和”的方式,其现实关系是“部分之和等于总体”,若各评价指标间不独立,“和”的结果必然是信息的重复,也就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因而采用评分评价法时,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第一步——选取评价指标上,既要注意指标的全面性,又要尽量把彼此相关的指标剔除。否则可能产生评价指标间对被评价对象的信息重复问题。
2.评分评价法各评价指标间可以线形地补偿
即某些评价指标评价分数的下降,可以由另一些指标评价分数的上升来补偿。任一指标评价分数的增加都会导致总评价分数的上升,任一指标评价分数的减少都可用另一指标评价分数的相应量增加来维持总评价分数的不变。
3.评分评价法突出评价分数较大的评价指标的作用
评分评价法是主因素突出型的评价合成方法,若以得到的总分值来考核被评价对象的等级,容易诱导被评价对象采用倾斜发展战略来获取较好的综合评价值,即突出抓那些分数较大的评价指标。因此,评分评价法可根据评价者的不同目的评分分值。如果评价者是希望被评价对象对某些重点问题进行改善,可在设计评价指标分值时给予较高分值;如果评价者希望被评价对象各方面并重发展,则对各评价指标取近似的分数。
4、评分评价法比较简便,便于推广普及。
二、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