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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批程序

来源:用户上传 上传用户:2019chenjing 发布时间:2019-06-21

导读:
2019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意义、表现(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与关键环节)

  ——从规划上对建设项目加以引导和控制,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避免各自为政,无序建设;

  ——可以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提供依据,对于促进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表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三类不同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申请报告→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公告与听证、审查与决定、颁发与公开、期限、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2种方式)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9项必备材料)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②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③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的);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⑤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法规要求的);

  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的、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地区尚未完成文物勘探的);

  ⑦规划专家咨询会的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的);

  ⑧1/500地形图;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①依法不需要规划选址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

  ④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相关业务科室。

  (2)公告与听证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选址意见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3)审查与决定

  审查依据

  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绿地系统、市政工程、防灾、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保护等专项规划;

  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③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④依法进行听证事项的听证笔录。

  审查与决定程序:先经过业务科(处)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委)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根据规定须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应上报。

  (4)颁发与公开

  证件颁发

  ①不予审批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②准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在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批后公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选址决定以后,应当将选址决定通过报纸、网站、行政许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期限: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规定须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其上报审批时间一般不计入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变更与延续:建设单位要求变更选址意见书,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的(具体期限由地方法规确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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