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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工程法规: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用户上传 上传用户:2019chenjing 发布时间:2019-06-21

导读: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同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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