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报名电话 185-3929-5701(马老师) (同微信) 注册查询:《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全国通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办、升级必须具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必备,物业项目招投标等。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提供官网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cjpx.com.cn 培训内容:(1)、物业企业经理管理(2)、物业管理概论、(2)物业管理法规、(3)房屋设备知识、(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5)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6)房屋结构构造与识图。 报名条件:1、在岗未取得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人员;2、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电子照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岗位证书报名表。 培训方式:报名成功后两个工作日,开通“住房建设领域岗位证书在线培训考试平台”学习帐号,在线视频学习,帐号终身有效;并邮寄专用教材和考试资料。 考试形式:笔试或网上机考;成绩未合格两天后安排补考,确保通过。
证书发放:证书快递考生,也可持本人身份证来考试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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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中国物业管理的三个阶段
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晚,它作为房地产业的一个分支,在我国几经起伏,经历了起步、休眠、复苏与发展三个阶段。
本世纪20年代初到抗战前夕,是中国房地产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在此期间,在我国的上海、天津、武汉、广州、哈尔滨等城市大量出现一些八九层高的建筑物。以上海为例,此间出现了28座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最高的达24层,还建造了许多风格各异的住宅。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土地收归国有实行无偿划拨使用,房产绝大部分转为公有制,住宅建设基本上由政府包下来作为福利分配。房地产管理由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政、企、事合一。这样,房地产这一生产生活要素不作为商品进人流通,其经营活动亦停止,物业管理相应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沉寂而处于休眠状态。
进入本世纪80年代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房地产业重新崛起并不断加快其发展的步伐。在沿海开放城市和一些特大城市, 由于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同时出现了这些物业的管理问题。1994年,建设部以33号令颁布建国以来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从而明确了这种新的管理体制。同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第一个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上述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实施,进一步确定了物业管理在中国的地位,标志着中国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进人了新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