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 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 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对走私罪嫌疑人, 经关长批准, 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 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48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 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 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 将其带回处理。
(六)海关为履行职责: 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 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