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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现实困惑
小叶是某所高校大三的学生。为了赚点钱交下一年的学费,2012年暑假他找了一份家教工作,给一个高三的学生小丁补习数学,并与小丁的父亲丁某达成口头协议:这个学期内,小叶每天给小丁补两小时的数学,丁某按每小时30元向小叶支付家教费。在暑假期间,小叶每天下午都准时到丁家给小丁补习数学。为了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小叶还特意针对小丁的实际情况拟定了一套专门的补习方案,并逐步加以实施。小丁所在的学校刚开学就举行模拟考试,并按考试成绩重新分班,成绩好的进重点班,成绩较差的则进普通版。在这次模拟考试中,小丁的数学成绩没有任何进步,因此被分到了普通班。丁某很生气,他认为肯定是小叶偷懒,没好好教小丁。于是他告诉小叶不用再来补习了,而且由于小丁的成绩没有任何提高,他拒绝付给小叶家教费。小叶听后非常气愤,他认为自己很认真地给小丁补习数学,小丁的考试成绩没进步并不怪他,也许是小丁发挥失常所致,不能因此而拒付自己应得的家教费。那么,是不是家教辅导没有效果,家长就可以拒付报酬呢?
律师答疑
小叶给小丁补习功课后,有权获取家教费用。丁某不能以小丁数学成绩没有提高和家教无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家教费用。此外,提前解除合同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丁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小叶和丁某实际上形成一种家教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虽然小叶和丁某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但经过双方的口头协议已经约定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依照口头协议也具体实施了民事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应该受《合同法》调整。小叶承担为小丁补习数学的义务,因此享有收取家教费用的权利;小丁享受小叶提供家教服务的权利,丁某有对小叶承担支付家教费用的义务。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一方要解除合同,或者是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才可以解除合同,在小叶和丁家形成的家教合同关系中,合同期限为整个学期,小叶依约每天都按时到丁家给小丁补习数学两个小时,并为之拟定补习方案等,作了很多努力,可见小叶已经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以自己的行动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这期间也无任何法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出现。至于小丁的数学成绩有无提高并不是合同的约定事项,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并没有约定小丁的数学成绩提高小叶才能获得报酬,因而丁某不能因这一理由剥夺小叶获取报酬的权利。况且,小丁这次考试成绩不好可能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或许是试卷太难,或许太紧张以致发挥不好,这并不能说明是小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毕竟成绩短期内提高涉及多方面因素,对于家教来说根本是一个无法确实保证实现的结果,在家教合同中,也无法约定这一根本无法确实保证实现的内容,因此,一般来说,只要家教老师尽职尽责,按时按量完成家教任务,就是完全履行了义务,应该获取约定的足额家教费用。
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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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学校人气度:3136
20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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