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执行。执外地从业资格证书的报名人员必须调入无锡市后方可报名。 (一)报考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报名。 (六)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累计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 (七) 如考试报名资格有弄虚作假的,将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