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成人自考大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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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4 已有8525人浏览报名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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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石家庄建华大街与槐安路交口经济大学校内综合楼(周六日不休)

石家庄市内乘49、81、71、73、65路在经济学院站下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自考全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自学考试制度继承中国古代文化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创造了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学为基础、辅之以社会助学的现代教育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项创举。对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鼓励全民学生、终身学习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考毕业证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西方高等教育形式类似)

权威政策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而自学考试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储干培养计划的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

 

  学士学位证书

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自考同时也是我国较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20 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1]

自考性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学业任务

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⒈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⒉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⒊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⒋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家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开考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中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几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江苏地区自考在考的自考专业有127个专业。各位自考生可以在当地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查询。

教育管理,法律事务,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物流管理,计算机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建筑工程技术,电气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旅游管理,药学,人力资源管理,会计电算化,工程造价                                                 

护理学                                                 

法学,汉语言文学,工商管理,金融学,会计学,教育学,英语,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                     

土木工程,药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护理学,基础医学                                       

 

汉语言文学,英语,法学,电子商务,学前教育,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工商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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