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汕头大学工商企业管理[高升专]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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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20 已有2259人浏览报名

课程介绍

主考院校简介
    汕头大学是 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广东省属“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也是全国惟一一所长期得到李嘉诚基金会捐资支持的大学。学校围绕“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育人目标 ,坚持以学生为本 ,进行大学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掌握现代工商企业管理理论,具有较强企业管理能力,能在工商企业从事基层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专业课程设计

专业(高升专)课程设置 
类别  课程名称 
必修课  大学英语 
必修课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必修课  应用写作 
必修课  邓小平理论概论 
必修课  计算机应用基础 
必修课  专业课程:
必修课  经济法
必修课  管理学概论
必修课  经济数学
必修课  经济学基础 
必修课  管理学基础
必修课  会计学基础
必修课  财务管理
必修课  企业管理 
必修课  人力资源管理
必修课  市场营销
必修课  工商企业经营管理原理
必修课  生产管理 

汕头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交费办法
专科:工商企业管理(高升专)
学费学年: 2800元 /年 (按当年广东省规定收费为准)

三、手续:
携带身份证(居住证)到各报名点按规定填表、注册、交费。
考生预报名后,统一安排电子摄像。报考专科升本科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教育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

四、考试日期、地点
具体时间再另外公布 [或前来本中心咨询 /电话咨询 ]

五、录取和通知
凡报考以上专业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均由对应院校录取,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后,发给录取通知书。年满 25周岁可降 20分录取。

六、上课地点及学习时间安排
深圳地区学员每学期由深圳教学点统一安排面授,面授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末。

深圳市罗湖区

七、毕业和待遇
以上专业招生均经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国家均承认其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上网可查询: www.chsi.com.cn.),在就业、职称评定、出国留学等方面享有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可授予学位。

附:录取政策的优惠对象
1、获得 “全国劳动模范 ”、 “全国先进工作者 ”称号和全国 “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后,可免试进入相应层次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在出具省体育局人事部门的《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后,可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本专科学习。
3、报考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在出具经省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后的运动成绩证明后,录取时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 30分),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 1)获得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 “五一劳动奖章 ”、 “新长征突击手 ”、 “三八红旗手 ”称号者。
(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 7)年满 25周岁以上人员。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6、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上线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较大不得超过 20分。

报读热线:0755- 27707310 61281402 报名享受优惠折扣价! 

在线QQ: 1327563913  183858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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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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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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