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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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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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性质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又称医师执业考试、医师执照考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医师资格认可形式,也是有关医师的医学和医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已有数百年,美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已经80余年,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也已实行多年。
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曾于五十年代初发布过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办法,但由于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多种因素,这一办法发布后很快就被废止。从1985年起,卫生部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历经了十几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医师法》草案于1995年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此后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医师法》,较终以医学形式确定了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工作或开业所必需的,由国家认可和授予的个人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资质证明。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大背景下较终确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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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方式与分级分类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学综合笔试部分采取标准化考试方式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
截至目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36种类别,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详见下表。
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
代码 |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
代码 |
临床执业医师 |
110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210 |
口腔执业医师 |
120 |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
220 |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
130 |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
230 |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 |
140 |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
240 |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
141 |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
241 |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
142 |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
242 |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
150 |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
250 |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 |
160 |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
260 |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 |
170 |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
270 |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 |
180 |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
280 |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 |
190 |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
290 |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 |
340 |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
440 |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
341 |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
441 |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
342 |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
442 |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 |
360 |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
460 |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 |
370 |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
470 |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 |
380 |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
480 |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 |
390 |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
490 |
三、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
考试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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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技能考试:7月1日—7月15日。
2、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9月份的周末(一般为第三周周末),如2011年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时间 级别 |
星期六 |
星期日 | ||
9:00-11:30 |
14:00-16:30 |
9:00-11:30 |
14:00-16:30 | |
执业医师 |
第几单元 |
第二单元 |
第三单元 |
第四单元 |
执业助理医师 |
第几单元 |
第二单元 |
———— |
———— |
四、考试科目
1、实践技能考试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内容分别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试行)》为依据。实践技能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基本技能的考试。基本技能包括实践操作和思辨能力。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视考生规模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考试基地设候考厅,考生在候考厅等待测试,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合格。
(1)临床(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几考站: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考试方法主要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第二考站: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考试方法采用医学教学模拟人、专用考试设备或考生相互进行操作。考官在考生进行操作时或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辅助检查结果判读(包括心、肺听诊,心电图,X线片);医德医风考核。采用计算机多媒体考试方式进行。
(2)临床(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各站分数与考试时间
考站 |
考试项目 |
分值 |
考试时间(分钟) | |||
第几 考站 |
病史采集 |
15分 |
35分 |
10 |
21 | |
病例分析 |
20分 |
11 | ||||
第二 考站 |
基本操作技能 |
18分 |
36分 |
11 |
21 | |
体格检查1 |
18分 |
10 | ||||
第三 考站 |
体格检查2 |
心/肺听诊 |
4分 |
29分 |
3 |
9 |
心脏听诊 |
4分 |
3 | ||||
肺部听诊 |
4分 |
3 | ||||
X线片 |
小项目 |
2分 |
1 |
4 | ||
小项目 |
2分 |
1 | ||||
大项目 |
3分 |
2 | ||||
心电图 |
小项目 |
3分 |
1 |
3 | ||
大项目 |
4分 |
2 | ||||
医德医风 |
3分 |
2 |
2 | |||
合 计 |
100分 |
60 |
【注意】2009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大纲变更后,实践技能考试将分为5站考试,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CCS(辅助检查、职业素质),每一部分所占的比例目前没有确定。及格线仍然为60分,平均将达到70%左右。
2、医学综合笔试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 ||||
科目 |
估计比例 |
临床 | ||
基础 |
15% |
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预防医学、卫生法规 | ||
专业 |
75% |
第几篇 症状与体征 第二篇 疾病(按照人体系统排列) 1.呼吸系统 2.心血管系统 3.消化系统 4.泌尿系统(含男性生殖系统)5.女性生殖系统 6.血液系统 7.内分泌系统 8.神经、精神系统9.运动系统 10.儿科 11.传染病、性病 12.其它 | ||
实践 综合 |
10% |
发热;胸痛;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难;水肿;腹痛;恶心、呕吐;腹泻;黄疸;淋巴结肿大;发绀;头痛;意识障碍;抽搐;呕血、便血;紫癜;苍白乏力;进食梗噎、疼痛、吞咽困难;晕厥;心脏杂音;心悸;甲状腺肿大;肝大;脾大;腹水;腹部包快;瘫痪;精神障碍;颈肩痛;关节痛;腰(腿)痛;异常阴道流血;血尿。 |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 ||||
科目 |
估计比例 |
临床 | ||
基础 |
17% |
生物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预防医学、卫生法规 | ||
专业 |
75% |
第几篇 症状与体征 第二篇 疾病(按照人体系统排列) 1.呼吸系统 2.心血管系统 3.消化系统 4.泌尿系统(含男性生殖系统)5.女性生殖系统 6.血液系统 7.内分泌系统 8.神经、精神系统 9.运动系统 10.儿科 11.传染病、性病 12.其它 | ||
实践 综合 |
8% |
发热;胸痛;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难;水肿;腹痛;恶心、呕吐;腹泻;黄疸;淋巴结肿大;发绀;头痛;意识障碍;抽搐;呕血、便血;紫癜;苍白乏力;进食梗噎、疼痛、吞咽困难;晕厥;心脏杂音;心悸;甲状腺肿大;肝大;脾大;腹水;腹部包快;瘫痪;精神障碍;颈肩痛;关节痛;腰(腿)痛;异常阴道流血;血尿。 | ||
中医执业医师考试范围为:1)中医基础科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2)中医临床医学科目: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3)西医及临床医学科目: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内科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中医助理医师和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科目一样,只是助理大纲内容比执业的少。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科目:1.中医基础科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2.中西医临床医学科目: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3.临床及公共医学科目:诊断学基础、药理学、传染病学、针灸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中西医助理医师和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科目一样,只是助理大纲内容比执业的少。
中医执业医师和中西医执业医师区别:
中医中西医共同上课科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针灸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中医单独上课科目: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内科学中西医单独上课科目:中西医内科学,中西医外科学,中西医妇科学,中西医儿科学,药理学
口腔医师考试科目
科目类别 |
考核内容 | |
口腔 基础 |
口腔医学专业基础 |
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 |
医学基础 |
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预防医学 | |
临床医学基础 |
内科学、外科学 | |
卫生法规 |
| |
专业综合 |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面学、口腔修复、预防口腔医学 | |
实践综合 |
口腔临床、社区(口腔预防) |
五、考试题型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 型(较佳选择题)和B 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 5 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较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 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较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 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较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 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 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较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 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 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较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 个或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较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 个到6 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六、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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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2月下旬到3月中旬,现场报名时间:3月下旬—4月中旬。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考生应到工作(试用)单位所在地考点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资格审核手续。
考生工作(试用)单位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地区分离的,由试用单位推荐,可在试用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八、报名程序
(一)在2月下旬到3月中旬期间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填录个人信息。
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点击网上报名后,应首先认真阅读《xx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须知》、《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诚信承诺书》及《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文件。阅读充分理解并承诺诚信考试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如实填录个人信息。填录完成后,按要求提交信息,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网报成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到现场资格审核地点向考点提交: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台、港、澳考生需提交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护照。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年龄未满16周岁或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阶段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6、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医师资格申请表》。
(三)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收取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等材料,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要收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收取考生考试费,开具相应单据。
(四)考生凭考试费单据,领取《考生指导手册》等材料。
(五)现场拍照或提交照片,由考点统一采集考生人像。因特殊原因未能网上填录个人信息的考生,资格审核现场提供计算机现场录入考生个人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后,由考点采集考生人像。
个人人像采集完成后,考点现场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需认真核对打印表格内容及本人照片,无误后,在规定位置签名承诺诚信参加考试。
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准考证的使用
准考证是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以及领取成绩单的凭证,应妥善保存。
从2002年起,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分别使用不同的准考证号和不同的准考证,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代表考生经资格审核具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是考生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具备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许可证件。
准考证号全国统一规则编排,是管理考生信息、识别身份的代码。
考生领到准考证后,认真核对准考证号前九位与考区、考点、考试年度、报考类别代码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或有误时请及时与考点工作人员联系解决。
十、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解释与报告
1、考试分数的解释
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医学综合笔试只报告原始分。考生得到的考试分数是正确回答卷面试题的总分。
2、考试分数的报告
医学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试分数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办公室。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网页上(http\\: www.nmec.org.cn)查询考试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3、关于核查答题卡
全部试题均采用标准化程序和计算机阅卷评分,不存在主观阅卷误差,通过核查答题卡以改变考试分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以往查卡核分也未发现任何与报告分数不符的情况,因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今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核卡查分申请。
4、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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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历年分数线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2002-2010年合格线分数线
种类 |
2010 |
2009 |
2008 |
2007 |
2006 |
2005 |
2004 |
2003 |
2002 |
临床执业医师 |
351 |
345 |
359 |
350 |
360 |
335 |
328 |
302 |
302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170 |
160 |
178 |
180 |
183 |
173 |
168 |
154 |
158 |
口腔执业医师 |
360 |
365 |
355 |
350 |
360 |
341 |
351 |
324 |
322 |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
183 |
184 |
188 |
188 |
190 |
181 |
174 |
166 |
166 |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
320 |
330 |
330 |
305 |
310 |
312 |
310 |
300 |
296 |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
160 |
178 |
184 |
174 |
174 |
154 |
153 |
150 |
148 |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
354 |
366 |
362 |
360 |
345 |
378 |
378 |
338 |
348 |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
186 |
189 |
194 |
186 |
203 |
212 |
200 |
176 |
176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 |
354 |
366 |
362 |
360 |
345 |
378 |
378 |
338 |
348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
186 |
189 |
194 |
186 |
203 |
212 |
200 |
176 |
176 |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
386 |
379 |
372 |
355 |
378 |
367 |
381 |
334 |
358 |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
184 |
186 |
178 |
174 |
196 |
177 |
172 |
158 |
156 |
十二、历年报考人数及
年份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实践技能 报名人数(万) |
31 |
40 |
54 |
66 |
75 |
80.5 |
84 |
86 |
94.6 |
实践技能 通过人数(万) |
26 |
31 |
41 |
48 |
55 |
60 |
62 |
64.5 |
66.2 |
综合笔试 报名人数(万) |
26 |
30 |
41 |
48 |
55 |
57.5 |
62 |
64.5 |
66.2 |
综合笔试 通过人数(万) |
16 |
15 |
17 |
20 |
19 |
20.5 |
22 |
22 |
|
(%) |
51.6 |
37.5 |
31.5 |
30.3 |
25.3 |
25.5 |
25.9 |
25 |
|
十三、注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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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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