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名称:
保育员。
职业定义:
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环境:
室内、外。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培训要求: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职业守则
(1)爱岗敬业,热爱幼儿。
(2)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3)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4)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5)文明礼貌,团结协作。
基础知识:
婴幼儿生理、心理教育的基本知识
(1)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2)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
(3)婴幼儿心理保健知识。
(4)婴幼儿教育学知识。
常见病及常见传染病的基础知识
(1)婴幼儿常见病的知识。
(2)婴幼儿常见传染病的知识。
婴幼儿常见意外事故的初级处理办法
婴幼儿营养常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2)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教育法的相关知识。
(4)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知识。
(5)幼儿园饮食卫生条例的相关知识。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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