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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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推进会计改革,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2010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2010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应进行《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选修科目》、《企业会计准则新旧政策变化(2008)》、《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2008)》五个大类的培训学习。其中,《企业会计准则选修科目》是指未列入或未实施2007-2008年培训计划的部分准则,企业会计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培训,财政部门予以认证;《企业会计准则新旧政策变化(2008)》主要涵盖2008版与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差异变化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内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主要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2008)》主要包括新所得税法及增值税转型等涉税会计操作内容。(具体内容见附表1、2)。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进行《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培训学习。
(三)农村财务中心会计人员应进行《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科目培训学习 ;村组会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除学习《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外,还应选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乡办、村办企业会计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
(四)财政部、省财政厅增补的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二、有关问题衔接处理
(一)尚未完成2007-2008年规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内容的企业会计人员,应在本年度完成该部分内容的培训学习。已经完成上述培训内容的企业会计人员(指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应转入2009-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内容的培训学习。
(二)尚未完成2007-2008年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关会计核算制度》、《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在本年度完成该部分内容的培训学习。已经完成上述培训内容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指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应转入2009-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内容的培训学习。
(三)2007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进行检查登记的会计人员,除完成以上相应内容外,还应结合各自单位性质,完成《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科目的培训学习。对于会计人员自愿跨行业、跨单位类别学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鼓励,属于认证科目的予以认证。
(四)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选定的继续教育科目,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辅助内容,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引导,但不纳入检测登记范围。
(五)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再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其参加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也不予以检测登记。
(六)为了保证2009-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序进行,各培训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规定。特别对需经财政部门认证的继续教育科目,应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规划和步骤进行,不得自行其是。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两年内制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单位自办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代理培训的,应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同意后方可施行。其自行培训或协作代培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认证。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一)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培训计划,强化师资认证、培训检测工作;各有关培训单位,应健全培训设施,严格按规定学时进行教学,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二)分类施教,规范操作。各培训单位,应将培训学员按照初、中级分类编班,开展培训,同时应严把教师质量关。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含讲师)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应经省市财政部门审查认可。
(三)灵活多样,因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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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学校人气度:1884
20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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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老师
我们不断的摸索与不断的创新力争为广大考生和学员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学会计到杰林,用会计找杰林”已经成为广大学员与用人单位的共识。我们决不辜负广大学员及用人单位的厚望,力争提供较优,较全的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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