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特警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含义: 1.传统意义上的特警是指以反恐、国内维稳、抓捕火力强大的犯罪/恐怖分子、解救人质和反劫持为主要任务,以CQB战术为战术核心的军警特勤武装体系,这其中主要包括警方拥有较强火力和武装的警种(例如SWAT),以及主要任务范围在国内,不以参与军事战争为主要任务的军方反恐特种部队。 2."特警"也为我国公安系统的一个警种,是指公安系统内一个包括突击队(即传统意义上的特警,SWAT)、防暴警察、武装巡警和其他拥有自动火力的公安警种在内的机动体系。 3.民间和国内媒体所称的特警,一般在狭义上特指公安特警或国外警方的SW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