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15号确有专长资格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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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06 已有30人浏览报名

课程介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15号
关于征求《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在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 召开专题会议、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起草了《中医诊所备案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 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提出修  改意见,于2017年4月17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我局医政司。  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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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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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几章总则
第几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 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和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权限)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  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行  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负责本省 (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及初审工  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师承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连续跟 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  技术,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并由至少两名所在省(区、市)  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荐。
(一)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4.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指导任务;
5.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6. 同时带教人员不超过4名。
(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与指  导老师签订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公证机构公 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跟师学习期间,应有连  续性的指导老师教案、师承人员学习笔记、教学病案资料或临 床实践记录等证明资料。 
(三)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完成跟师  学习后,指导老师应当对其跟师学习情况做出书面评价意见及  出师结论。
(四)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多年实践人员)经多年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1999  年5月1日前多年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无学历要求);
(二)具有医术渊源,多年从事中医临床实践活动,掌握  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技术,在一定区域内得到 患者的认可;
(三)具有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多年从事中医实践  证明,或所在区域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四)由至少两名所在省(区、市)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  医师推荐;
(五)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考核分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  根据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
第七条(考核内容)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使用  的技术方法及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确定考核的内容。考核内 容应当充分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
内服方药类,考核与其擅长治疗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  知识、中医四诊、病案分析、中药辨识、汤头歌诀、中医病历 书写等。
外治技术类,考核与其擅长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原理、治  疗疾病的诊断要点、病案分析、经络腧穴、中医医疗技术操作、 解剖学基本知识、中医病历书写等。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  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药物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  诊能力、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等应纳入考核内容。
第八条(考核方式)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包括现场陈述答辩、回顾性临床实践资 料评议、辨识中药、中医技术操作演示等,必要时可补充釆用  实地调查核验方式进行评议。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 由专家组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立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建  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时根据考 生申报情况在专家库内抽取。考核时,专家人数不低于5人,  且应为奇数。
第十条(专家条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核评议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  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 景人员;
(三)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在省域内相关专  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或在中医医术相关专长领域具有一 定的代表性;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  工作认真负责;与考生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时应釆取回避原则。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领导组织机构,保障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考核工  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间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定期
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具体时间由省级人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 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向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电子版);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提供师承  合同及指导老师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五)经多年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提供医术渊源 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或申请人所在区域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材料;
(七)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报考地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原则上在
其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并临床实践的,可在其临床实践所在 地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材料审核)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 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  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颁发证书)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中  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向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注册内容)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实施区域注册制度,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和执  业范围。
(执业地点)执业地点指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范围)执业范围包括使用的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  疾病的范围。
第十九条(执业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执业证  书》,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 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条(注册地点)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原则上以其报名所在县级行政区划作为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只提供传统服务)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只提供  中医药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点内容)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其执业所在县级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对其是否超出规范的范围执业,在  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不科学、不规范宣传行为等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三条(定期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应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 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  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 员中医药继续教育。鼓励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  员通过中医药学历教育提升自身理论和学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取得医师资格的中 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确有专长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  行为的,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 计生委令第4号)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推荐医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 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确有专长医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
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执业规则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  医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  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与一技之长文件的衔接)本办法颁布前已按照《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也  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 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区、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  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核通过后取得医师资格者,只能在  指导老师所在省(区、市)申请注册并执业。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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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医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中医师承与确有专长研究中心是我国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中医药学术团体之一。广东中医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中医师承与确有专长研究中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广东中医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中医师承与确有专长研究中心是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下,推动现代师带徒和民间确有专长人才发现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广东中医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中医师承与确有专长研究中心围绕中医传承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师承和专长认定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专长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期刊、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技和人才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促进国际中医药人才的资格互认工作;

  (九)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期刊的管理,提升期刊品牌和影响力,促进期刊在学术交流、学科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十一)做好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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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址:(国宇教育)

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

地址一、广州白云区大源南路105号(友好医院)

乘车路线:地铁3号线同和D出口转乘公交504路、862B到友好医院站下即到。

地址二、广州白云区机场路12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内红棉路17号四楼)
乘车路线:地铁2号线三元里站A2出口之后对面过来几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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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1出口,往正骨医院方向步行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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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824430295      13602283158       1382443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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