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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正义吗?恐怕官司打完,她的同学已经上大学二年级了。 现在高考录取虽然已经结束,但是,作为省级招办,还有对此事进行处理的余地,比如协调省内高校增拨计划。这不是教育部门对考生施恩,而是必须履行的赔偿行为——如果招办失误,学生就只能接受不能上大学的结局,那么,这种“被落榜”方法或会成为一种侵权的普遍手法——对此,教育行政部门不能知法犯法、错上加错,眼睁睁地看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却不作为。这种漠视考生受教育权的处理方式,不是保障教育公平,而是破坏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河南省高招办的理由是,“如果给李盟盟开绿灯,就对其他考生不公平。家长的心情都能理解,但政策是政策,原则是原则。至于开封县招生办的工作失误,由我们系统内部解决,该咋处理咋处理,那是另外一回事儿。李盟盟有权告开封县招办。再说了,她是个复读生,当初自己怎么都不谨慎一点报志愿呢,如果谨慎点,还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吗?”
高考分数超过河南省一本线13分的李盟盟,却在今年高考中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而原因十分离谱:县招办的工作人员忘了提交她的志愿致使她“被落榜”!经过河南省高招办相关领导研究决定,此事不予处理。(成都商报 8月18日) 河南省高招办的理由是,“如果给李盟盟开绿灯,就对其他考生不公平。家长的心情都能理解,但政策是政策,原则是原则。至于开封县招生办的工作失误,由我们系统内部解决,该咋处理咋处理,那是另外一回事儿。李盟盟有权告开封县招办。再说了,她是个复读生,当初自己怎么都不谨慎一点报志愿呢,如果谨慎点,还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吗?” 以上诸理由,没有一条在理。首先,这不是给李同学“开绿灯”的问题,也不涉及其他考生的公平——李本就够条件录取。造成李同学未被录取,不是李本人的责任,而是招办工作人员的责任,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的错误,而剥夺李同学受教育的权利。不妨假设,假如李同学是今年河南理科“状元”,却因招办工作人员没有提交志愿而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这在河南将成为怎样的新闻?或者再假如,某县有几十
以上诸理由,没有一条在理。首先,这不是给李同学“开绿灯”的问题,也不涉及其他考生的公平——李本就够条件录取。造成李同学未被录取,不是李本人的责任,而是招办工作人员的责任,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的错误,而剥夺李同学受教育的权利。不妨假设,假如李同学是今年河南理科“状元”,却因招办工作人员没有提交志愿而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这在河南将成为怎样的新闻?或者再假如,某县有几十名学生的志愿都未提交,这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河南招办如此草率工作,不是草菅人命吗?
己的正义吗?恐怕官司打完,她的同学已经上大学二年级了。 现在高考录取虽然已经结束,但是,作为省级招办,还有对此事进行处理的余地,比如协调省内高校增拨计划。这不是教育部门对考生施恩,而是必须履行的赔偿行为——如果招办失误,学生就只能接受不能上大学的结局,那么,这种“被落榜”方法或会成为一种侵权的普遍手法——对此,教育行政部门不能知法犯法、错上加错,眼睁睁地看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却不作为。这种漠视考生受教育权的处理方式,不是保障教育公平,而是破坏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其次,“开封县招生办的工作失误,由我们系统内部解决,该咋处理咋处理”,这是不妥的。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己的正义吗?恐怕官司打完,她的同学已经上大学二年级了。 现在高考录取虽然已经结束,但是,作为省级招办,还有对此事进行处理的余地,比如协调省内高校增拨计划。这不是教育部门对考生施恩,而是必须履行的赔偿行为——如果招办失误,学生就只能接受不能上大学的结局,那么,这种“被落榜”方法或会成为一种侵权的普遍手法——对此,教育行政部门不能知法犯法、错上加错,眼睁睁地看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却不作为。这种漠视考生受教育权的处理方式,不是保障教育公平,而是破坏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起事件,显然已侵犯考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县招办工作人员、县招办、省招办都必须问责,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起事件分析,县招办有关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而河南省高招办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合适的处理方式是,应严肃问责相关人员,同时,采取措施弥补对考生造成的损失。
再次,就是李同学是复读生,没有提交志愿的责任,也不在李身上,因为,她到了县招办,在“该做的都做了”之后,才“很放心地回了家”。省招办有关人员那句“可以告县招办”的话,其实也承认县招办的工作是存在明显失误。——当然,李盟盟告招办是办法之一,可是,联系到此前的罗彩霞案,前后拖了15个月,李同学耗得起吗?她能通过打官司获得属于自己的正义吗?恐怕官司打完,她的同学已经上大学二年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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