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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初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报考条件|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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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26 10:41:00 已有228人浏览

考试介绍                                              -- 课程免费试听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依据《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增加社区护理专业。
   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报名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                                                   ---- 参加辅导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预报名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报名时间:2011年2月25日—3月12日,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2月28日—3月15日。具体考务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考试时间
    2012年初级护士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预计为:5月19日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预计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专业实务

5月19日

9:00-11:00

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科目
   
护士考试从2011年开始改革,只需要考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说明:由于2011年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改革,相关考试政策尚未公布,详情查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详情参考2011年之前考试政策(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公布后做具体调整),如下:

科目

内容

科目

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生理及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

专业知识

常见病与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有关的并发症、护理

相关专业知识

常用实验室检查、心电图、X线等辅助检查,一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基础的有关理论与操作

    护理学专业(中级)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内容相同;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按能力根据报考亚专业的不同,所考核的内容不同。
专业实践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实践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强调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考生应全面复习相关学科内容。
护理学专业(中级)考试科目与内容对应关系见表一、二,详细内容请参见考试大纲。
                                               表一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对应关系表

科目

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辅助检查

相关专业知识

护理健康教育学、医院感染护理学、护理管理学

表二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对应关系表

亚专业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

内、外、妇、儿各专业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内、外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综合护理内容(内、外科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护理学

内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内科护理学内容

外科护理学

外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外科护理学内容

妇产科护理学

妇产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妇产科护理学内容

儿科护理学

儿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儿科护理学内容

社区护理学

社区护理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内容

社区护理学内容

考试题型 
   
考试采用A1、A2、A3/A4型试题,各类试题题型介绍与样例如下:
   1.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A1型题以简明扼要的提出问题为特点,考查考生对单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A1型试题样题:
  腰椎穿刺后,患者应去枕平卧的时间为:
   A.1~2小时
   B.3~4小时
   C.4~6小时
   D.10~12小时
   E.24小时
   2.A2型题(病历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A2型题以叙述一段简要病历为特点,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断能力。
   A2型试题样题:
  患者,男,30岁。30分钟前因汽车撞伤头部发生颅前窝骨折入院,采取保守治疗。对此患者的护理措施不正确的是:
   A.床头抬高15~20度
   B.抗生素溶液冲洗鼻腔
   C.禁忌堵塞鼻腔
   D.禁止腰椎穿刺
   E.保持外耳道、口腔、鼻腔的清洁
   3.A3型题(病历组型最佳选择题)
  A3型题以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针对相关情景提出测试要点不同的、2~3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A3型试题样题:
  (1-3题共用题干)患者,男,40岁。饱餐后出现上腹部剧痛3小时,伴恶心、呕吐就诊。初步体格检查:神智清楚,腹部平,全腹明显压痛,呈板样强直,肠鸣音消失。
   1. 分诊护士应首先判断该患者最可能为:
   A.急腹症,怀疑胰腺炎
   B.癔症
   C.消化道感染,怀疑伤寒
   D.中枢神经疾病,怀疑脑疝
   E.外伤,怀疑盆腔骨折
   2. 分诊护士最恰当的处理是:
   A.优先普通外科急诊
   B.优先神经外科急诊
   C.急诊按序就诊
   D.回家继续观察
   E.进一步询问病史
   3.肠鸣音消失的原因最可能是:
   A.肠穿孔
   B.肠血运障碍
   C.机械性肠梗阻
   D.剧痛而不敢腹式呼吸
   E.炎症刺激而致肠麻痹
   4.A4型题(病历串型最佳选择题)
  A4型题以叙述一个以单一患者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拟出4-6个相互独立的问题,问题可随病情的发展逐步增加部分新信息,以考查临床综合能力。
   A4型试题样题:
  (1~4题共用题干)患者,男,63岁。确诊慢性阻塞性肺病近10年,因呼吸困难一直需要家人护理和照顾起居。今晨起大便时突然气急显著加重,伴胸痛,送来急诊。
   1.采集病史时应特别注意询问:
   A. 胸痛部位、性质和伴随症状
   B. 冠心病、心绞痛病史
   C. 吸烟史
   D. 近期胸部X线检查情况
   E. 近期服药史如支气管舒张剂、抗生素等
   2.体检重点应是:
   A. 肺下界位置及肺下界移动度
   B. 肺部啰音
   C. 病理性支气管呼吸音
   D. 胸部叩诊音及呼吸音的双侧比较
   E. 颈动脉充盈
   3.确诊最有价值的辅助检查是:
   A. B型超声显像
   B. 心电图
   C. X线透视或摄片
   D. MRI
   E. 核素肺扫描
   4. [假设信息]经检查确诊肺气肿并发左侧自发性气胸,其治疗拟选择胸腔插管水封瓶引流。护士应向患者解释,引流的主要目的是:
   A. 维护已经严重受损的肺功能,防止呼吸衰竭
   B. 缩短住院时间
   C. 防止形成慢性气胸
   D. 防止胸腔继发感染
   E. 防止循环系统受扰和引起并发症
成绩管理、注册制度及资格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滚动管理的说明

   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2010年度护理学初级护士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
注册制度                                                         ---- 模拟考场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附:护士条例
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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