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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一旦上“黑名单”国有单位不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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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7 13:21:00 已有245人浏览

首部专门针对会计人员管理的地方法规在厦出台,明年3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摘自厦门日报)今年930日,《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1126,《条例》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批准,明年31日将在我市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会计人员管理的地方立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与执业、职责履行与保障、自律与继续教育、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现有持证会计人员近5万人,他们担负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有利于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规范会计行为,促进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以及实现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

【亮点解读】

【会计兼职需单位书面同意】
一直以来,会计人员私下兼职不是“秘密”。甚至,一些单位为“节约成本”,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这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难度。
为规范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规定,已经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在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得到本单位书面同意。此外,对外兼职非全日制会计工作,也应当与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代理记账人员不得私自揽活】
据介绍,社会上仍存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现象。个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管理不够规范,既阻碍会计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发挥,也使得会计违规行为不能置于有效监管之下。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未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外,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对违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会计人员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既记账又审计最高罚5万元】
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中介机构既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又从事相关审计业务,同时充当“球员”和“裁判员”的角色,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为此,《条例》特别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的回避制度: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不得同时经办该代理记账委托方的相关审计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可设总会】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部分行政单位集中掌控和管理着几个亿甚至几十亿元的国有资产,每年的预算收入和非税收入也都有上亿元”,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规定,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设置总会计师;总资产和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聘用会计人员应在30日内报备】
会计人员处于单位资金运转的中心,掌握着大量的保密资料,个别单位负责人有时会授意会计人员在数据上“做文章”,一旦会计人员不执行,他们就随意将其调离会计工作岗位。针对此种情况,《条例》规定: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不得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某些单位的会计人员是“隐形人口”,以此逃避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单位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在聘用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否则,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会计碰了“高压线”将被记入黑名单】
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是“高压线”,会计人员千万不能触碰。根据《条例》规定,会计人员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处理,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财政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财政部门就会将其记入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被记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更多岗位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005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十类人员。但随着形势发展,陆续出现了一些需要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新岗位,《条例》为此扩大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范围,规定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立法背景】
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尽管目前针对会计行业的管理,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专门针对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却仍是空白。《会计法》等主要规范的是会计工作,涉及会计人员管理的条款内容大多较为原则,不利于实际操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会计管理的需要,我市在具体会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比如,由于缺乏规范性制度,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问题比较突出,会计人员素质还不够高,会计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个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管理不够规范,既阻碍了会计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发挥,也使得会计违规行为不能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成本较低,会计人员的举报机制也不健全等等。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厦门的市场化和外向化程度都较高,从财政、税收管理以及国际会计制度接轨的需要等多方面考虑,有必要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规范会计行为。因此,从立法层面解决会计人员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种严谨、科学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成为厦门经济管理工作中一项尤为迫切的工作。
【立法经过】

今年初,我市将会计人员条例的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5月份,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在《厦门日报》和互联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通过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听取厦门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及会计人员的意见;对于法规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还委托了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做了专题调研,形成报告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同时多次将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对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和吸纳,《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草案)》得到了进一步修改,并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十七、十八次会议三次审议,于今年930日正式通过。1126,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也批准了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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