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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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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5 13:14:00 已有142人浏览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911月实施,建立了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体系。截止目前,已接受咨询5500余起,共接到300余起救助申请,已受理的垫付和救助申请155起,发放了救助基金281.4万元。经过近三年的实际操作,在发挥了应有的社会救助功能的同时,我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过于苛刻、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过低,未设立超过72小时的抢救最高额度等问题。为此,市财政局及时会同交警等基金办成员单位研究有关事宜,对《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目前新《办法》已正式印发。

    新《办法》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一是放宽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使更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家庭能够得到救助。二是提高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最高限额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使因车祸致残或死亡且家庭困难的受害人及家庭能够得到更大的帮助,早日度过难关。另外,新《办法》还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我市救助基金运行的实际,对超过72小时的抢救的最高额度和交强险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等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新《办法》进一步确保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避免因无人垫付医疗费用而影响抢救;我市特有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制度也将最大限度帮助因车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受害人及家庭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此次对《办法》有关条款的调整,对于完善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维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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