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人事)部(处、科):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发[2003]182号《关于对物流师职业资格进行全省统一鉴定的通知》的要求,为提高物流人员的业务技能,规范考证培训工作,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高级物流师、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从事采购、储运、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等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培养高级技能为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二)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高中以上文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物流师(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及师资
1、培训内容:物流市场分析与供需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物流运输管理、仓库管理与库存控制、物流配送管理、物流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讲座)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
3、培训师资: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资深物流专家、知名教授.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高级物流师》、《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六、培训报名
报名地点::长沙市五一路韭菜园101号(省文物鉴定中心左侧进来100米)芙蓉楼三楼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 系 人:廖老师()
附件:1、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班报名回执单
2、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和有关注意事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