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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学价: ¥2600 发布用户:yuehong888

发布时间:2017-11-24 已有552人浏览报名

课程介绍

2015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

 

国家及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省直及中央驻粤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组织实施。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2015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我校将分期分批举办2015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全年接受报名,准确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湛江市粤宏教育培训中心

 

六、考试时间 

2015516日(上半年),1114日(下半年)。 

 

七、培训费用 

全国统一费用。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考核费等合计劳动关系协调员2600/人;劳动关系协调师3800/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6500/人。 

培训期间学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八、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文件规定,20131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精神,对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发放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劳动关系协调员补贴1000/人,劳动关系协调师级和高级补贴1200/(申请办法详见相关文件)。 

 

九、报名办法 

(一)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一份; 

2、本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大一寸白底彩色光面照片2张,并自备电子版照片以便网上报考; 

4、从事劳动关系协调(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一份。 

(二)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湛江市粤宏教育培训中心。 

 

十、联系方式 

培训单位:湛江市粤宏教育培训中心

报名地点: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西二路3号八喜酒店3层

咨询电话:0759-3636138 、18665789680

咨询  QQ:1724492819

 

十一、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十二、本校其他技能资格证书:

1、客户服务管理师

2、育婴师

3、理财规划师

4、营销师

5、劳动关系协调师

6、人力资源管理师

7、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

 

十三、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759-3636138、18665789680

咨询  QQ:1724492819

湛江市粤宏教育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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