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辅导《财经法规》: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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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3 已有2439人浏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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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6点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支票和汇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注意多选题)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注意多选题)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注意: 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注意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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