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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面为著名劳动法专家钟永棣老师在 2011年3月14日《广州日报》C8版发表的采访稿原创内容:(报社在出版时进行了适当的编辑)
一、劳务派遣是今年两会的一个热点。现在许多企业(比如广州开发区、银行、电信等)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超过正式工,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你认为,劳务派遣泛滥使用,企业用工会出现哪些不好的后果。
回复:
1、“同工不同酬”的现场非常普遍。与正式员工相比,被派遣者的工资待遇明显偏低。基层岗位的被派遣者有时候会遭到劳务公司的剥削,劳务公司往往以管理费、风险金、爱心互助基金等名义单方克扣被派遣者的工资或强迫劳动者书面同意被克扣。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加班费未能依法支付。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往往通过内部制度的规定和繁琐的审批程序,变相拒付或少付加班费给被派遣者。在采用计件提成制的密集型行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150%、200%、300%的比例支付加班费。
3、社保福利问题非常突出。在制造业、餐饮业等密集型行业中,基层岗位被派遣者当中一部分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部分人员仅仅参加了工伤保险,一部分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部分人员则相对幸运地参加了5个险种,但是上述情况的参保地区基本上都是在缴费基数很低且理赔待遇也很低的偏远的城镇。其他行业的基层岗位被派遣者,基本上都参加了个别险种或全部险种,但参保地基本上也是在偏远的城镇。中高层岗位被派遣者,其社保福利待遇大部分还是按照工作所在地的政府规定执行,而且“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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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许多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目前劳务派遣相关的制度还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回复: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导致被派遣者“无工作”的理由不好界定,到底是用工单位说了算,还是劳务公司说了算,还是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到底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社会保险?
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工同酬的“酬”是指工资总额范围内的收入,还是包括法定和非法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根据劳动部以往的文件,这里的“酬”是指与绩效结果挂钩的工资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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