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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点问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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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14 14:27:00 已有171人浏览

2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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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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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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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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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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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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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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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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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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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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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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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

(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及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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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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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此外,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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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如果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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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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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一些职工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高枕无忧干到退休了,这是错误的想法。

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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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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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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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

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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