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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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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16 15:19:00 已有604人浏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文书中属于法律文书的是( )
A.大学录取通知书
B.国务院公报
C.人事任命书
D.通缉令

2.下列机关中属于侦查文书制作主体的是( )
A.纪律检查委员会
B.海关缉私机关
C.军事侦察机关
D.监察部

3.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
A.呈请立案报告书
B.立案决定书
C.起诉意见书
D.提请批准逮捕书

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制作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要求再审予以纠正的司法机关是( )
A.上级人民检察院
B.同级人民检察院
C.下级人民检察院
D.上级人民法院

5.凡由《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合同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案件,涉诉后均应适用( )
A.民事裁判文书
B.民事裁定书
C.民事裁决书
D.民事判决书

6.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称为( )
A.民事裁定书
B.民事裁决书
C.民事判决书
D.民事调解书

7.因为笔录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作为( )
A.证据使用
B.资料使用
C.依据使用
D.证明使用

8.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 )
A.调解方式
B.调解结果
C.调解内容
D.调解理由

9.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是一种( )
A.法律督察程序
B.法律审查程序
C.法律监查程序
D.法律裁判程序

10.司法部监狱局2002年7月1日发布的《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的司法文书共有( )
A.32种
B.48种
C.58种
D.93种

1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错案进行复查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 )
A.提请减刑建议书
B.罪犯入狱登记表
C.监狱起诉意见书
D.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

12.罪犯由于服刑期满、裁定假释、裁定释放、暂予监外执行等原因需要出监时,监狱应当对犯人进行鉴定,并填写( )
A.犯罪评审鉴定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C.罪犯出监鉴定表
D.罪犯出监审批表

13.辩护词和代理词虽多为法庭的口头发言,但通常也要写成文稿形式,它( )
A.属于法律意见书
B.不属于法定文书
C.属于律师文书
D.属于诉状类文书

14.2005年8月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证法》将各种公证书的范例归纳为( )
A.11类
B.13类
C.14类
D.15类

15.律师在敦促对方当事人偿还所负债务时,向该当事人发出的法律文书主要是( )
A.法律意见书
B.公示催告函
C.律师函
D.催告函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17.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功用是什么?
18.起诉书的文号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19.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为哪几种情况?
20.现场勘查记录包括哪几个组成部分?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小林是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长子,赵小芸是赵文天的次女,二人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赵小芸的生母业已去世。赵文天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将自己的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赵小林、赵小芸二人各一套。因次女赵小芸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赵小林。但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赵小芸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市公证处作了公证。赵文天于2007年8月去世。去世之后,赵小芸又拿出一份赵文天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次女赵小芸继承,原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兄妹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父亲最后的遗嘱,应按此遗嘱处理赵文天遗产的分割。为此,兄妹之间发生争执。赵小林主张,父亲原遗嘱已经公证,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且父亲生前从未有过改变遗嘱的意思表示,且临终之前已有一周处于半昏迷状态,不可能再立遗嘱;而所谓新立遗嘱既未再次公证,又非本人亲自书写,也没有见证人在场,应属无效;而妹妹赵小芸则坚持此遗嘱系父亲最后的真实地意思表示。二人争执不下。2007年12月,赵小林起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认定原告赵小林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赵小芸出示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赵小林、赵小芸应按赵文天2006年12月做过公证的遗嘱履行继承的法律手续。
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小林,男,50岁,××市人,汉族,×××大学教师,住××市××区××胡同×号。
赵小芸,女,40岁,××市人,汉族,××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街×号。
涉及实体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
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法第10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钱××为给儿子筹集结婚用品,打算盗窃国美电器商行的电器,并多次到该商行仓库窃测行窃路线。2007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钱××开一辆小货车来到国美电器商行仓库旁,从仓库窗户进入仓库内,并将仓库内的一台创维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和一台海尔环保节能电冰箱盗出,随即将上述赃物运到其空闲的一套住房内存放。次日,该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2日,钱××再次如法实施盗窃时,被蹲堵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所窃电器已被全部查获。在拘留期间,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器价值人民币15000元。
钱××,男,1963年5月6日生,高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正当职业,汉族,住该镇胜利街16号,1982年7月高中毕业,1983年在该镇轴承厂当工人,1987年辞职。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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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法律文书的首部要写明( )
A.案件事实
B.处理决定
C.附注说明
D.制作机关
2.不予受理、驳回管辖异议和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在尾部要交代( )
A.上诉权
B.抗诉权
C.申请权
D.复议权
3.有权制作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局
4.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的( )
A.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B.立案决定书
C.批准逮捕决定书
D.起诉意见书
5.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
A.民事调解书
B.民事裁定书
C.民事决定书
D.民事判决书
6.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 )
A.上诉权利
B.判决的法律效力
C.抗诉权
D.判决结果
7.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的罪犯时必须填写( )
A.罪犯奖励审批表
B.罪犯评审鉴定表
C.罪犯入监登记表
D.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8.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当论证认定事实及证据的理由外,还应当论证( )
A.证据使用的依据
B.适用法律的理由
C.认定证据的步骤
D.事实确认的基础
9.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书面决定的文书是( )
A.再审行政裁定书
B.再审行政决定书
C.再审行政判决书
D.再审行政调解书
1O.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
A.侦查实验笔录
B.讯问笔录
C.侦查笔录
D.调查笔录
11.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制作的文书是( )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提请处理意见书
C.提请假释建议书
D.提请减刑建议书
1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 )
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
C.祖居地
D.单位所在地
13.仲裁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仲裁纠纷的文书是( )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调解书
C.仲裁裁决书
D.仲裁申请书
14.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
A.被告
B.申诉人
C.起诉人
D.自诉人
15.评议笔录的正文应当记明( )
A.评议的方式和方法
B.参加评议的人员和人数
C.评议的地点和时间
D.评议的情况和结果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法律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哪几类?
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8.什么是法庭审理笔录?
19.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20.什么是仲裁裁决书?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周中厚,大学毕业,××省××市人,原系××海关关长,男,出生于1949年3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2003年初,走私分子张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中厚,之后不久,张盾介绍李腾龙同周中厚相识。张盾和李腾龙都是香港居民(均另案处理),李腾龙是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盾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同年4月11日,李腾龙在××市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应张盾的要求,4月18日,被告人周中厚违反有关规定,批准该公司享有“先放后征”(××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先放行,后再依法征税的一项措施)的优惠待遇。同年7月,××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汽车配件36个集装箱,海关人员发现箱内全部为汽车车身总成而非汽车配件。对这批涉及走私的车身总成,本应该依法查处,但被告人周中厚却应张盾的要求,同意作罚款退运处理。2003年初至2004年底,李腾龙、张盾代理报关进口的货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和×××海关查扣。应李腾龙、张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海关关长的身份与上述两海关交涉、说情,要求放行被扣货物。2004年6月,海关总署通报即将有一艘运载25000吨原糖的走私船停靠××港,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将情报内容透露给张盾。同月,25000吨原糖(货主是李腾龙)在××港务局码头卸货后被××海关查扣。海关总署派人前往调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应付海关总署的调查。
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李腾龙、张盾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前后5次在香港收受李腾龙贿赂的港币180,000元、美元50,000元;在香港、广东等地先后7次收受张盾贿赂的人民币2,000,000元、港币30,000元、美元50,000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4,098元)、CHRONSSWISS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0元)、奥林巴斯牌C-1400L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40元)。到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港币210,000元、美元1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查获了被告人周中厚受贿所得的手表、照相机等赃物。应被告人周中厚的要求,被告人的妻子王玉华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00元、存有90,000美元的定期存折一张、港币2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
2005年4月,××市××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林小锋和当时任××实业集团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董事长的杨新立密谋以“少报多进”的手段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决定先由杨新立去找被告人周中厚说情,并向周表示走私成功后送给其人民币2,000,000元。之后,杨新立在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将走私计划告知周,见周未加制止,第二天,杨新立带着林小锋来到周的办公室,由林小锋详细介绍了有关走私活动的准备情况,请求周中厚同意在走私货物入境后海关予以放行,被告人周中厚表示不会去查处他们的走私犯罪活动。2005年4月24目,25998吨小麦运抵××港,林小锋向××海关申报纳税的数量仅为5999.5吨,另19998.5吨没有申报,偷逃税款45,078,224元。同年5月6日,30848吨油菜籽运抵××港,林小锋仅申报了2960吨,另27888吨未报关纳税,偷逃税款15,332,414元。两批走私货物共偷逃税款60,410,638元。走私成功以后,同年6月初,杨新立将一个存有人民币2,000,000元整的存折送到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周中厚收下了该存折。
被告人周中厚200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周中厚是汉族人,住××省××市海河小区30号1栋402室。周中厚作为受党教育多年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顾国家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波和武小龙承办此案,以被告人周中厚涉嫌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5年1O月15日制作了第21号起诉书。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
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纺厂技术人员,2006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红。两人认识后,由于生意关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2009年3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军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市××区××街26号,现由李静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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