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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武术家联合工作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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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21 15:43:00 已有236人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武术家联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河南省武术家联合会),英文译名为:United Working Committee of Henan Martial Artists 。是河南省武术协会的分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是推动河南武术运动发展,促进河南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提高的体育社会组织,是由全省各武术拳种的代表人物、主要传承人、著名武术家和武术界知名人士组成,是河南省武术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崇尚武德;研究、挖掘、整理、传承和推广中华武术,积极开展中华武术的学术、技术、信息交流,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团结、引导社会各界武术工作者及相关武术团体,共同推动河南武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实现中原武术文化走向世界的宏伟目标。

  第四条 河南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河南省武术协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河南省武术协会、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郑州市健康路150号,邮政编码45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武术家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河南省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河南武术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落实河南省武术健身计划,开展群众性武术活动,加强对民间武术和社会武术团体的业务指导,推动武术健身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三)挖掘、整理、研究、继承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开展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和学术研究,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武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中原武术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

  (四)组织民间拳师、社会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五)协助河南省武术协会建立全省武术训练、武术竞赛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武术竞赛体制的建议;

(六)开发国内外武术产业市场,进一步疏通或拓宽中原武术文化与国外交流渠道,为中原武术文化走向世界奠定良好基础;

(七)承办河南省武术协会委托的其它武术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必须是:(1)各武术拳种的代表人物、主要传承人、武术名家、武术界知名人士或在本地区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且为本地区武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武术界人士;(2)在国家级武术比赛中获前六名或二等奖以上、在省级武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的武术运动员;(3)在正规报刊、杂志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者;(4)年龄在40岁周岁以上本省籍(或在本省固定工作5年以上)的武术习练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须经当地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和武术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提交);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履行下列义务: 

  1.会员享有的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权力;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的权力;

  (3)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河南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4)重德守纪,维护本会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不能履行本会的义务;

(三)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且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第十三条 凡自动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者,其名单由常委会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协商推选本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秘书长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八)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河南省武术家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思维敏捷,反应快速,意识超前,高效务实,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业务素质高,组织能力强,在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武术家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武术家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组织会议、研讨、培训、表演、竞赛、宣传、交流等各项活动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企业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武术家联合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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